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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发布《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聚焦|《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来了

AI 导读

住房城乡建设部近日发布《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10月21日。办法共7章34条,规定信用信息产生后10个工作日内采集更新、失信信息按“轻微、一般、严重”三类分级管理,轻微失信信息不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归集。

推荐理由

该征求意见稿涉及建筑市场经营主体的信用信息采集、失信分级和严重失信名单列入情形,直接关系到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投标资格与承揽活动,医院等建设项目的参与方需关注正式稿条款及实施时间。

正文

中国医院建筑与装备 2026-10-19 19:00 北京

图片来源:住房城乡建设部官网

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通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10月21日。该办法共 7 章 34 条,主要条款如下。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建筑市场信用信息产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省级建筑市场监管平台进行采集、更新。

对需要补充完善的工程项目、荣誉表彰等信息,由建筑市场经营主体录入,并对录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工程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项目信息审核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按规定推送至省级建筑市场监管平台。

第十二条  失信信息按照失信严重程度分类管理,原则上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

轻微失信信息包括警告、通报批评和以简易程序作出的罚款行政处罚信息。

一般失信信息包括以普通程序作出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行政处罚信息。

严重失信信息包括暂扣许可证件、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从业的行政处罚信息,因欺骗、贿赂等原因撤销行政许可、不得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决定信息,以及建筑市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采集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后3个工作日内将信息逐级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对于采集的轻微失信信息,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不进行归集。

住房城乡建设部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所归集的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应当及时共享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相关信用信息不重复归集。

第十四条  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应当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省级建筑市场监管平台以及“信用中国”网站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建筑市场经营主体名称、相关行为记录、记录产生和提供单位等。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建立健全建筑市场经营主体信用记录,以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人员身份证号码为唯一标识,通过信息采集、部门信息共享、市场主体自主填报等方式全面记录建筑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

第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建筑市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一)企业发生一般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吊销资质证书、降低资质等级、停业整顿90日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二)勘察、设计、施工企业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监理企业转让业务,受到吊销资质证书、降低资质等级、停业整顿90日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三)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或者允许其他企业、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受到吊销资质证书、降低资质等级、停业整顿90日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四)经法院判决、仲裁机构裁决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认定企业拖欠工程款,且企业拒不履行支付义务的;

(五)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因在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中负有责任等原因,受到吊销执业资格、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行政处罚的;

(六)建设单位违法发包,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违法开展建设活动,或者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受到行政处罚的;

(七)企业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或者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受到取消一定年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投标资格行政处罚的;

(八)企业以欺骗、贿赂、虚假告知承诺方式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受到一定年限内不得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决定的;

(九)个人以欺骗、贿赂、虚假告知承诺方式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工程建设领域注册执业资格,受到一定年限内不得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决定的;

(十)其他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应当认定为建筑市场严重失信主体的行为。

  内容来源:住房城乡建设部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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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25日起施行|《浙江省医疗卫生机构对外数据合作管理办法(试行)》印发~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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