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了特级负荷,“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还存在吗?
【IBE】有了特级负荷,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还存在吗?
文章认为“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已被 GB 55024 新增的“特级负荷”替代,负荷等级由三级调整为四级,定级应直接执行 GB 55024,不应再同时划分两级。
负荷分级口径直接关系建筑供配电设计中的负荷定级与供电等级匹配,特级负荷替代问题对电气设计从业者有实际参考价值;该文为个人技术观点,文中提及的 GB 50052 调整尚处报批阶段,正式执行口径需以发布文本为准。
韩帅的电气记事本 2026-10-20 17:00 北京
以下文章来源于:韩帅的电气记事本
韩帅的电气记事本
技术观点与项目经验分享
有了特级负荷,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还存在吗?
近期有人反馈,有专家提出GB 55024规定了特级负荷后,项目中仍需按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继续给负荷进行分级,一个项目中需要同时划分特级负荷和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产生了不少困扰。
1、“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已被“特级负荷”替代
在GB55024编制中,已经确立将负荷等级由原来的三个等级调整为四个等级,新增“特级负荷”,以避免原一级负荷下仍有特例的复杂性。
为说明这个问题,编制组特意在24DX002-1图集中给予了提示注释:
因为GB 55024的强制性规范的地位,后续其余相关的住建部标准也都需要随之逐步调整(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中有关规定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为准),因此目前在报批的GB50052《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也随之进行了调整,其他相关的标准和住建行业标准也需要有很长一段时间的修改,才能完全调整到位;
2、“特级负荷”的判定与过去的“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已有变化
随着全国社会情况变化,目前的负荷等级判定已有较大区别,因此GB55024中的负荷等级判定与GB 50052的判定已有一些文字上的细微区别。如增加了人员密集场所和公共场所的秩序混乱等内容,去掉了中断供电将造成重大设备损坏或发生中毒、爆炸和火灾等情况的负荷。特级负荷的人员伤亡也修改为人身重大伤亡。过去部分标准中存在的政治影响也随之去除。因此大家在判定负荷等级时,目前可以直接按GB 55024执行即可。
3、特级负荷也存在不能简单代换的情况
在应用中,如果简单把所有涉及负荷等级的条文直接代换为特级负荷也是存在问题的,比如很多标准中都存在要求负荷与建筑中最高负荷等级一致的条款:如:
Ø《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2011:9.2.1 当住宅建筑设置航空障碍标志灯时,其电源应按该住宅建筑中最高负荷等级要求供电。
Ø《金融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284-2012:19.1.1 自助银行及自动柜员机室的供电负荷等级应与所在建筑物的最高负荷等级相同。
此时如果建筑最高负荷等级有特级,直接一股脑把这些航空障碍灯、自动柜员机直接套在特级负荷上,很可能项目供电未必合理,因此这些内容还是应该根据当时规范的本意,按当时最高负荷等级为一级负荷的情况来综合考虑是否需要提高其供电等级。
综上,在我国住建行业内,大家应该尽快适应已有四种负荷等级的事实,在负荷定级中,直接执行GB55024即可,不应考虑同时划分“特级负荷”和“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的可能。
-END-
/近期活动/
========================
=======================
点个在看,让更多人看到
来源:智能建筑电气技术杂志 · mp.weixin.qq.com